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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索要抚养费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求学教育 |198人看过

大学生索要抚养费


市民刘先生与朱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小刘。2005年,朱女士去世,小刘由外婆照顾,刘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转眼,小刘已经年满18岁,并进入本市一所大学深造,而刘先生也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刘先生认为女儿如今已经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够用,因此拒绝给小刘大学期间的经济资助,小刘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小刘已成年,而且在大专院校就读,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刘先生已没有抚养小刘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小刘不服,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中,无论判决支持哪一方都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情感上的伤害,为此,法官充分开展劝解、引导及法律释明等工作,尝试修复父女亲情,但遗憾的是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合意。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二中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刘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先生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小刘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晓波 翟珺)

 

■法官说法■  从法律上来讲,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仍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然而在现实中,我国的教育体制下大学生普遍不具有独立生活的可能性,其中个人能力不足及职场供需等都是重要的因素。  从社会层面讲,亲情对于每个人都是宝贵的。随着现在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大,父母陪伴子女的时间普遍较少,情感交流更是有限,而成年子女因不愿独立生活而“啃老”的现象也不断增多,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不断,乃至对簿公堂。如何让子女尽快独立,并维护家庭和睦,需要两代人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本案虽已审结,但该案留下的思考仍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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