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号:(2021)皖13民终427号
【基本案情】
1、房屋于2011年10月男方谢皆兵和前妻王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两人名下,有按揭贷款。2011年11月两人离婚,约定该房屋归女儿谢某所有,但要在谢某20周岁以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在此之前由男方代管。
男方再婚,与崔某结婚,男方带着女儿谢某一起生活,形成继子女关系。2020年男方去世。
男方去世数月后,女儿谢某(法定代理人为其母亲)起诉,要求继母崔某立即搬离,把房屋交还给原告。
2、被告崔某认为,男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是男方的配偶有权居住;谢皆兵与王某离婚时虽然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前提是原告年满20周岁,在原告20周岁前,原告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基于谢皆兵、王某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谢皆兵去世前,谢某与谢皆兵一起生活,并由谢皆兵代管案涉房屋。谢皆兵去世后,王某作为谢某的法定监护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监管权,有权维护谢某的财产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立即搬离。
2、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房屋是谢皆兵、王某离婚时赠与给谢某的财产,且谢某已经实际占用使用。谢皆兵去世后,其母亲王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崔芹在没有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