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李某与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岁、李乙5岁)。2014年姜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姜某诉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赡养费。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与姜某已离婚,其与姜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判决与姜某形成抚养关系的李甲、李乙对姜某有赡养义务,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赡养费。
【法律分析】
从该案例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李某的亲生子女李甲与李乙虽然与继父姜某并无血缘关系,且生母李某也与姜某解除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自从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李甲和李乙分别从7岁和5岁开始,就随同生母李某与继父姜某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达24年。
继子女与继父共同生活的期间贯穿了其童年少年与成年时代,因此可以断定其与继父姜某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姜某在和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上尽到了作为一个父亲法律、经济和伦理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虽然生母与继父随后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小结】
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