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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研究-深圳离婚律师李涛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24人看过


一、综述


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以领取结婚证为准,自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婚姻法等法律保护,在财产分割方面婚后取得的财产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外。


但是同居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则不然,默认为个人财产,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外。


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主要原则:


1、有约定的,优先按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默认个人财产。主张共同财产的,需要举证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3、属于共同财产的,各方出资额大小、是否财产混同、同居期间各自贡献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比例。


二、案件举要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号:(2019)川0107民初1676号


法院认为,彭某培与郑某艳签署的《解除婚约及财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房产已还清按揭,具备过户条件,被告应按照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2、同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一方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同居财产的归属。


案号:(2017)川01民终11190号


法院认为,曾某某、左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一起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彼此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本案涉及房产均为左某某婚前购买且在同居期间用自己收入偿还按揭,曾某某无权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按揭款及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


3、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是同居期间用共同劳动收入购买的,应当对房产进行合理分割。


案号:(2018)川01民终13151号


法院认为,庄某某与陈某为共同生活而购置房产,庄某某支付首付款及装修款,陈某支付按揭款,虽然房产登记在陈某的名下,但仍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4、依据各方出资额大小进行分割


案号:(2018)川01民终2211号


法院认为,张某、冯某某为购买涉案车辆共支出310000元,其中张某出资213766元,故占有68.96%的份额,冯某某占有31.04%的份额。现因该车辆已被冯某某出售,其自认出售价款为180000元,车辆出售价款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即冯某某应向张某支付124128元(180000元×68.96%)。


5、依据同居生活期间各自贡献大小认定共有财产份额


案号:(2016) 川01民终字319号


法院认为,袁某与胡某某自2002年起同居生活,2004年9月共同生育一女,袁某在家照顾孩子,胡某某每月给付袁某生活费3000元,孩子医疗费等费用由胡某某另行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酌定判决由胡某某分割60%,袁某分割40%。


6、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


案号:2017川0104民初234号


法院认为,王某、刘某某自2012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双方有频繁资金往来,刘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购买房产和车辆的款项系个人支付,其也未对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刘某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资金发生混同,难以查清,法院最终判决各自享有5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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