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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并还贷,离婚房产分割怎么分?

发布者:李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45人看过

案例:

男女双方于2012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8月男方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四十多万万元,贷款一百多万元。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查询结果显示,该房屋登记的买受人为男方。男方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女方在贷款合同的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

2015年10月女方提出离婚诉讼,女方认为其已经在贷款合同中的共有人处签字,因此,上述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称房屋的首付及贷款均是男方之母偿还的,女方没有出过一分钱。

男方出具了其母向房屋出卖人的银行转账记录,男方之母按月向银行的还贷账户汇款,还款行为一直持续至女方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男方之母一次性偿还了剩余未还的贷款110.6747万元。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相关房屋首付及贷款均为男方之母支付,相关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的买受人也为男方,故参照该司法解释,上述房屋应当为男方个人的财产。

判决房屋归男方用,待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后,由男方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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