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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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a、XX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刘燚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8日|分类:行政诉讼 |51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aa

委托代理人刘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冷XX

上诉人李aa因与被上诉人XX自然资源局、冷XX撤销林权登记一案,不服遵义市XX民法院(2019)黔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人民法院(2019)黔x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xx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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