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华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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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死刑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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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难点

发布者:俞华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99人看过

一、刑法条文

(刑事读库按:该罪名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予以修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应当注意的是,这个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如购买飞机票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而予以提供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三、罪名认定

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罪主要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破坏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的犯罪。因此一般来讲,违反了对个别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较大,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多人信息,多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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