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被告人程某某在未经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章某某交由其修理的宝马车,开回昆明,通过朋友手机告知过章某某借车之事。后在昆明出了交通事故,放置朋友处维修,并停放两年之久,期间程某某未使用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0余万。
辩护思路:
主要三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尽到告知义务且未获利,不构成诈骗罪;2、即使定罪,程某某至多构成侵占罪,而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受理;3、程某某有积极赔偿的意愿。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决定对程某某先行取保,并最终决定撤销案件。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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