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婷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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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之利息约定不明

发布者:谭婷莉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7日|分类:综合咨询 |7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曹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虽就利率是按日、按月还是按年计算没有明确约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原告曹某向被告王某借款约定了利息,可见并非是前者对后者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出借,出借方按月利率2分左右收取利息比较普遍,本案按照日利率0.05%(月利率1.5%)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也更为接近当地交易习惯。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日利率0.05%支付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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