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刚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吉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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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咨询热线:15904358488查看

  • 执业律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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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发布者:乔刚|时间:2022年05月16日|1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乔刚律师,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案情分析:本案为集团犯罪。犯罪分子把从网上诈骗得来的钱财,再通过其他银行卡存入、转出的方式来洗钱,企图达到掩饰犯罪的目的。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对张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张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公安机关并没有给认定。后经辩护人的多方努力,并与办案法官沟通。最终,给予了自首认定。

审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结束语:该案之所以能够原来的拟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减为10个月的有期徒刑,与辩护人认真阅卷,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事实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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