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笑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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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案不批捕规则下招标人员无罪裁判逻辑探析

作者:宋笑宇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2026-06-29

串通投标罪是工程招投标领域高发的经济类犯罪,相较于投标人,司法机关对招标人工作人员的入罪审查更为审慎、严格。笔者在多起招标人涉嫌串通投标不予批捕的案件审查说理中,提炼出统一、清晰的司法裁判尺度:并非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违规沟通行为都能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审查,明确划定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确立了招标人工作人员出罪的核心裁判规则。本文结合司法审查通用说理逻辑,系统总结招标人工作人员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四大核心无罪观点,为同类案件的辩护、办案审查提供参考。

一、仅有单纯信息传递行为,无操纵中标结果的合意与实行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串通投标罪的核心入罪逻辑,是存在双向串通犯罪合意+操纵招投标结果的实质实行行为,二者是构罪的必备核心要件,缺一不可。本罪规制的根本是行为人恶意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人为干预中标结果、谋取非法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而非简单的程序瑕疵或浅层沟通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若招标人工作人员仅存在被动转达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告知基础办事渠道、答复常规流程咨询等单纯信息传递行为,全程未与投标人私下商议投标报价、未许诺内定中标单位、未泄露标底、评标细则、涉密评审信息等核心招投标机密,也没有配合投标人围标、串标的主观意图,即不满足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此类无目的、无勾兑、无操纵结果的浅层信息沟通,仅属于招投标流程中的程序性违规,违反行政监管相关规定,可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但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串通犯罪故意,也未实施操纵招投标结果的犯罪行为,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言词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无客观书证印证,未达刑事定罪标准,应疑罪从无 

  刑事案件定罪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招投标类案件尤为依赖客观书证固定案件事实,单一且冲突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在司法审查中,若案件核心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存在无法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对是否存在串通商议、对接标段、沟通内容、参与主体、行为目的等关键事实的陈述相互对立、模糊不清,同时存在关键证人证言缺失的情况,就无法通过言词证据锁定案件事实。 与此同时,若案件缺失完整的客观书证链条,无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通讯记录、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利益往来凭证等核心佐证材料,仅凭相互冲突、孤立存疑的口供,无法形成闭合、完整的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此类案件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否定犯罪成立。

 三、涉案标的金额、损失、获利无法查清,不能证实“情节严重”,未达刑事追诉门槛 

   串通投标罪属于典型的情节犯,根据刑法及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才具备刑事可罚性,否则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纳入刑事追责范围。 

  认定“情节严重”有明确的量化与实质评判标准,核心包含中标项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串通作案手段、违法次数、排挤投标人数量、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关键要素。以上全部入罪情节,均需要依托客观书证、审计材料、监管记录予以查实固定,不能依靠主观推定。

   若在案证据无法查实案涉项目的具体标段、中标价款,无法核算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主体经济损失,同时无证据证实存在暴力胁迫、行贿勾兑、多次违规串通、干预重大民生项目等恶劣情节,就无法证明案涉行为达到法定“情节严重”标准。未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条件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轻微程序性违规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招投标领域的违规行为存在明确的层级边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非递进关系,不能简单将所有招投标违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始终坚持分层评价原则,精准界定两类违法的核心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制所有招投标流程中的轻微违规行为,招标人私下沟通、违规告知基础信息、程序性操作不规范等行为,仅破坏招投标行政管理秩序,属于行政违法范畴,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行业惩戒等行政处罚。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未私下勾结串通、未干预评标流程、未人为操纵中标结果、无利益输送、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而刑法打击的串通投标罪,是突破程序违规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求行为人以非法谋利、操控结果为目的,深度干预招投标核心环节、彻底架空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仅存在轻微程序性违规、未产生实质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结语: 通过归纳司法实践中招标人串通投标不予批捕的统一说理可以明确:对招标人工作人员追究串通投标罪刑事责任,必须严格把控四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即存在双向串通的犯罪主观合意、实施操纵招投标结果的客观行为、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追诉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摒弃“有沟通即串通、有违规即犯罪”的机械化办案思维,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严格区分招投标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对于仅存在单纯信息传递、证据存疑、无实质危害、未达入罪标准的招标人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作出无罪认定,既精准打击真正的招投标刑事犯罪,也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投标领域的刑事追责尺度。

一、个人简介 宋笑宇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共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委员会委员(兼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7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