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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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作者:刘加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9次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刘加民律师,华中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曾在检察院批捕科实习,实习期间协助检察官办理了大量审查批捕案件,现为中华全国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