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与房产中介企业签订房屋居间服务协议,支付大额居间服务费,约定中介方匹配符合价格、面积标准的特价房源。当事人足额转账付款后,中介机构始终无法提供约定房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多次沟通退款,对方仅小额退还部分款项,剩余三十余万元居间费长期拖欠。当事人起诉中介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经办员工,主张三方连带返还剩余服务费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令中介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还款付息,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收款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委托本律师全程跟进二审诉讼。
二、办案难点
资金流转存在漏洞:全部服务费转入法定代表人私人账户,未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对方以此主张仅属公司债务、个人无清偿义务;
涉案主体复杂,同时涉及中介公司、独资股东、经办员工三方,需要区分各方责任边界;
被告援引职务行为抗辩,试图剥离个人连带清偿责任,需结合公司法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规则反驳;
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退款利息,利息损失主张存在法律论证难度;
二审阶段对方无新证据却全盘否认个人还款义务,上诉抗辩力度强,存在改判风险。
三、律师代理工作
(一)固定完整资金与合同证据,锁定财产混同事实
整理居间合同、转账流水、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小额退款记录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实服务费全部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资金长期未划转至公司对公账户,收支完全由个人掌控;
结合企业工商信息,明确案涉中介机构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区分经办员工仅为开票职员,属于职务行为,提前厘清无需担责,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
(二)适用公司法核心法条,驳斥 “职务行为免责” 上诉理由
二审庭审及书面代理意见中重点论证:即便收款属于对外履职行为,但案涉企业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以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仅凭 “职务行为” 免除个人还款责任。
(三)合法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填补当事人资金损失
针对合同未约定退款违约金的短板,结合被告长期占用大额资金、违约无法提供房源的事实,依据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首次部分退款之日起,按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当事人款项被长期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该诉求得到一审、二审法院双重支持。
(四)全程应对两级诉讼,稳定当事人诉讼预期
一审阶段梳理诉讼思路,明确起诉全部责任主体,一次性主张本金及利息;二审阶段针对对方上诉观点逐条反驳,清晰阐述财产混同法律逻辑,向当事人客观分析裁判走向,打消当事人担心二审改判、款项无法追回的顾虑。
四、案件办理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认定独资股东公私财产无法区分,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介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共同返还剩余居间服务费三十三万五千元,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代理成效
实现全额回款保障:判决确定公司与股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名还款义务主体大幅提升后续强制执行回款概率,避免公司无资产导致债权落空;
利息诉求完整胜诉:成功争取资金占用利息,弥补大额资金长期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剔除无关责任主体:法院认定普通员工不承担连带还款义务,避免当事人后续额外追责、重复诉讼;
两级诉讼全部胜诉,完整保住一审全部胜诉成果,当事人债权获得生效终审判决强力支撑。
五、办案总结与维权提示
向中介机构缴纳服务费时,务必要求转入对公账户,保留转账凭证、加盖公章收据,切勿直接转入负责人私人账户;
交易对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若股东私人账户收取经营款项,可直接起诉股东与公司,主张二者连带还款;
中介无法履行房源匹配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要求全额退还居间费用,同时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对方以 “履职行为” 为由拒绝个人担责时,可依据公司法财产混同规则维权,律师可协助调取工商、流水证据,夯实连带清偿法律依据。
张鑫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