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1. 当事人婚姻背景
当事人张女士与配偶于 2002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人夫妻感情自 2017 年起长期不和,2024 年女方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2026 年男方主动起诉离婚,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另行起诉分割。
2. 核心财产转移事实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持有本地一家房产咨询公司 73.33% 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 2200 万元,该股权为婚内取得夫妻共同财产。 早在 2023 年 7 月,双方尚未正式离婚、仍处于婚姻矛盾激化阶段,男方便与二人婚生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以0.01 万元极低价格,将全部案涉股权过户至儿子名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意图通过亲属交易转移婚内大额资产,导致女方离婚时分无可分割股权财产。
3. 对方抗辩难点(案件最大阻力)
男方、其子及房产公司三方共同答辩,提出多重抗辩,大幅增加维权难度:
1. 主张公司是无实缴、无经营、零资产空壳公司,股权无实际价值,0.01 万元转让价合理,不属于不合理低价;
2. 辩称仅为家族股权调整,儿子对父母婚姻矛盾不知情,不存在恶意串通;
3. 提出股权人身属性归登记股东,不能直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无财产损失;
4. 援引商事外观主义、法人独立地位,主张工商登记不应被婚姻纠纷推翻,拒绝返还股权;
5. 拒绝承担女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4. 当事人维权困境
女方自行梳理证据后发现,本案同时涉及婚姻家事、公司法、债权人撤销权、商事登记规则多重法律交叉,普通当事人难以区分 “确认合同无效” 与 “撤销股权转让行为” 两条维权路径,对方专业律师团队层层抗辩,若无专业家事律师介入,极易全盘败诉,永久丧失千万级婚内股权权益。当事人多方咨询后,委托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二、办案经过
(一)接收委托,全盘梳理案件法律逻辑
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接待当事人后,第一时间拆解案件两大维权路径,精准规避诉讼误区:
1. 区分法律边界: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仅能在有完整证据链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男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配偶共同财产权益,女方作为财产共有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股权过户行为,该路径举证门槛更低、胜诉把握更大;
2. 锁定核心诉讼请求:同步主张确认协议无效、撤销转让行为、恢复股权登记,双重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
3. 全面检索同类判例,整理福州本地法院同类低价转让股权裁判规则,形成完整办案法律依据库。
(二)全方位调取、固定完整证据链
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分批次调取关键证据,击破对方全部抗辩理由:
1. 婚姻证据:调取两次离婚诉讼判决书、离婚调解书,证明双方长期感情不和、男方转让股权发生在离婚诉讼前,转移财产主观动机明显;
2. 工商内档证据:调取公司全部工商变更档案,梳理股权流转全过程,证实股权取得于婚内、转让价格仅 0.01 万元、转让后男方完全丧失持股;
3. 主体关系证据:父子身份关系证明,证实受让方是夫妻二人亲生子女,理应知晓父母长期婚姻矛盾,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4. 财产权属证据:调取股权取得时间材料,证明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单方处置损害共有权人利益。
针对对方 “空壳公司股权无价值” 的核心抗辩,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当庭明确:认缴出资额不等于股权市场价值,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不能仅以公司是否实缴为标准;父子间以百元不到的价格转让对应 2200 万出资的大额股权,明显违背市场正常交易逻辑,客观上直接减损夫妻可分割共同财产。
(三)庭审精准抗辩,逐一驳斥被告全部观点
庭审中,被告方律师团队提出五大抗辩意见,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针对性层层反驳:
1. 反驳 “家族调整、无转移财产恶意”:转让行为发生在夫妻矛盾爆发、首次离婚起诉前一年,转让对象为直系子女,具备转移婚内财产的典型特征,客观上造成女方离婚无股权可分割;
2. 反驳 “空壳公司股权无价值”:即便公司未实缴、未经营,股权仍具备潜在财产权益,男方无权单方以近乎无偿的价格处置夫妻共有股权;
3. 反驳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股权婚内取得,无婚内财产单独约定,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负有不得恶意处置的法定义务;
4. 反驳 “工商登记不可撤销”:商事外观主义保护善意第三人,但本案受让方为亲生子女,明知父母婚姻状况,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善意主体,登记行为可依法撤销;
5. 针对恶意串通举证难题: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客观区分举证责任,向法庭释明: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证实双方存在 “恶意串通”,故确认合同无效诉求存在举证短板,但低价转让损害共有财产的事实清晰,撤销股权转让行为诉求完全符合法律要件,请求法院优先支持撤销权。
(四)全程跟进文书、补正裁定流程
一审判决出具后,文书出现公司名称笔误,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补正裁定申请,快速修正判决文字瑕疵,保障判决可正常办理工商股权恢复登记,扫清后续执行障碍。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出具一审判决,核心胜诉成果如下:
1. 撤销男方将案涉公司 73.33% 股权转让给其子的全部行为;
2. 判令其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案涉股权恢复登记至男方名下,当事人重新享有婚内共有股权分割基础;
3. 因确认合同无效举证不足,驳回该项诉求;律师费无明确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51 元,由男方、其子共同承担 50 元,剩余小额诉讼费由当事人承担。
本案核心诉求全部实现:成功追回被低价转移的千万级认缴股权,当事人后续可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正常主张分割该股权财产权益,彻底阻断男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四、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专业观点总结
结合本案婚姻家事与公司法交叉难点,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针对离婚股权转移纠纷总结四大实务要点,为同类遭遇财产转移的当事人提供清晰维权指引:
(一)婚内单方名下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只要夫妻无书面婚内财产单独约定,股权项下全部财产权益(分红、处置价值、剩余分配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股东虽享有工商登记层面的商事处分权,但不得滥用权利以不合理低价、无偿转让股权损害配偶共有权益,该忠实义务不受公司是否实缴、是否经营影响。
(二)配偶追回被转移股权,两条维权路径要分清
1. 路径一: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54 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适用条件:必须持有充分证据,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专门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举证难度高,亲属关系仅为间接线索,无法单独推定恶意串通。
2. 路径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起诉撤销转让行为(本案胜诉路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538 条; 适用条件:夫妻一方以明显不合理低价 / 无偿转让婚内共有财产,客观减少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且受让方为近亲属、明知双方婚姻矛盾,该路径举证门槛更低,是离婚股权转移案件最优维权选择。
(三)近亲属受让低价股权,不构成法律善意第三人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相较于外部普通交易主体,对家庭婚姻状况、婚内财产情况具备更高知情可能性。法院审理时不会单纯以工商登记公示效力完全保护亲属受让行为,会重点审查转让价格、转让时间、家庭矛盾节点,判断是否存在变相转移财产行为。本案 0.01 万元转让 2200 万认缴股权,价格明显违背正常商事交易逻辑,法院直接认定属于损害配偶财产权益的处置行为。
(四)遭遇离婚财产转移,委托专业家事律师是胜诉关键
本案存在多重法律交叉难点,对方配备专业律师团队抗辩,涉及工商档案调取、离婚案卷查阅、公司法与婚姻家事法律融合适用、双重诉讼请求取舍等专业操作,普通当事人自行起诉极易出现诉求选择错误、证据缺失、法律逻辑漏洞等问题。 福州长乐区陈煌律师提示广大当事人:若发现配偶在离婚前后、婚姻矛盾期低价 / 无偿将股权、房产、存款转移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名下,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及时固定全部工商、婚姻、身份证据,精准选择撤销权诉讼路径,最大限度保住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避免离婚后无财产可分割的重大损失。
(五)补充风险提示
1. 仅主张律师费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确认合同无效、撤销股权转让纠纷,无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若无双方事前书面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 撤销权存在维权时限:当事人自知道股权被转移之日起,需及时起诉,避免超出权利行使期限;
3. 股权恢复登记后,当事人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依法对半分割案涉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价值。
陈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