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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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辨商标近似,筑牢品牌壁垒|代理酒类知名企业商标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全胜

发布者:马兴洲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141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环球酒业长期运营 “鼓” 文字、图文组合商标,在第 33 类酒品上持续投入广告宣传、线下经销,拥有完整销售、授权、荣誉佐证材料。 福建味食品公司2019 年申请注册第 某某 鼓新”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为第 33 类开胃酒、酒类产品。 我方委托人发现该商标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主张:诉争商标 “鼓新” 与我方在先 “鼓” 系列商标文字、呼叫、视觉高度近似,共存于同类酒水商品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2〕第 某某号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福建味食品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两商标差异明显、我方商标无知名度,请求撤销无效裁定。

、办案经过

1.行政程序阶段,夯实完整证据链接受港环球酒业委托后,我全面梳理客户权利基础,整理三件在先 “鼓” 商标完整档案;系统性归集品牌使用证据:多年销售合同、发票、线下实景铺货照片、全国广告投放合同、品牌荣誉证书、商标授权许可文件,完整证明 “鼓” 商标在先注册、长期商业使用、具备市场识别度,向国知局完整提交,支撑无效宣告请求。

2.一审诉讼阶段,精准拆解核心争议对方起诉后,作为案件主办律师,我重点围绕两大核心抗辩维度准备庭审意见: (1)商品层面:对方当庭认可诉争商标与我方商标核定使用酒水属于同类商品,不再存在商品类似性争议; (2)商标近似层面:从文字结构、读音呼叫、整体视觉三方面论证近似性 —— 我方核心识别文字为 “鼓”,诉争商标为 “鼓新”,仅调换文字顺序并增加后缀 “新”,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时极易忽略细微差别,误认二者为同一品牌系列; 同时当庭质证对方提交的产品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其无法证明商标区分度,亦不能推翻我方大量品牌知名度佐证材料,完整阐述对方存在攀附我方成熟品牌商誉的注册意图。

3.庭审当庭代理,完整陈述代理观点开庭当日到庭参与庭审,完整向合议庭陈述全部代理意见,结合同类商标近似司法裁判规则,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立法本意,请求法院维持国知局无效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 73 行初 某某号判决书作出认定:诉争商标 鼓新” 与我方三枚 “鼓” 引证商标文字、呼叫、视觉效果相近,同类商品共存易引发公众混淆,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国知局无效宣告裁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一审判决:驳回福建味食品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结果,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委托人在先 “鼓” 品牌商标权益得到完整司法保护。

、案件典型意义

1.本案为酒类行业商标反向文字近似维权典型案例,明确仅调换核心文字顺序、简单增加后缀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会被法院认定近似,为酒水企业防范同业 傍名牌抢注提供维权参考;

2.完整展示商标维权证据体系搭建思路:商标权属证 + 长期销售数据 + 广告投放 + 品牌荣誉的组合证据,可有效证明品牌知名度,支撑商标无效、异议类案件胜诉;

3.全程代理行政、一审诉讼全流程,完整阻断仿冒商标存续,避免客户多年积累的品牌商誉被分流、稀释,守住企业核心品牌资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副主任 京师律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91049375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1101200910493754 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