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笑话要说: 一朋友去ATM取钱, 取了一千元,但里面多出来一千元,他看了一眼摄像头,随后把多出来的那一千块钱放在那里了。一个月后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被银行起诉了,他在法庭上辩论说我把多的钱放回原处了,我没有义务帮你们保管那一千元。银行律师:“你拿走的是银行的一千,留在那里的是你自己的一千”。请问,我方律师应怎样辩答? 乍一看,觉得很好笑,觉得对方是强盗逻辑。而让一般人反驳可能真无从说起。现在我就较真一次,反驳一回。 一、留在ATM机上的钱属于谁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介绍下钱的一个特性——持有即所有(通俗的话是:钱在谁的控制的范围内,钱的所有权归持有者)。钱在ATM机上,而ATM机在银行的营业厅内,银行是营业厅的控制者。即钱是在银行的控制范围内,也就是钱是归银行所有。 二、谁应对丢失的钱负责? 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用户取钱输入金额和密码属于合同的中要约。用户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可以看作用户与银行达成了取现合同。此时,银行的ATM机吐出的钱数应与用户输入的金额一致。现在ATM机吐出的钱数与用户输入的金额不一致,是银行履行的合同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就是银行违约。而违约产生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法律依据:《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七条)。 三、用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用户帮银行保管多出来的钱属于道义上的责任(这里的道义上的责任是指提倡做的,但不做不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非法律上的义务。《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点。 根据上述论证可知违约方是银行,而用户未帮银行保管多出的钱即虽然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是,用户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就是用户不能因银行多出钱的行为要求银行赔偿。结论就是用户无需承担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