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割共同财产时笼统约定
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只是简单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虽然省时省力,但却存在着一个致命的风险。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刻意隐瞒自己名下的财产,而协议中又约定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使离婚后另一方知道了这些被隐藏得财产,也很难再要求分割,法院会视作夫妻双方已经对这部分财产进行了处分。
二、忽视户口迁移问题
离婚后户口迁移包括夫妻一方户口的迁移,以及子女户口的迁移。户口迁移是离婚协议书中容易忽视的问题,也是离婚后纠纷中的难点问题。例如,孩子的户口登记在男方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但未提及孩子户口问题。等孩子长到要读书的年龄时,女方要求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女方处,男方却百般刁难。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户口迁移进行约定。
三、只约定义务不约定违约责任
很多夫妻会考虑到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的义务,比如配合过户义务、支付补偿款义务,但却没有为这个义务附加一个惩罚措施。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金4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