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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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欠付货款,有担保更能保障卖方权益

发布者:王伟栋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2017年,以蔡XX为甲方,申XX、王X为乙方,鹭达信公司为担保方的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钢管、扣件,租金标准分别为:钢管大约1500吨(按实际供货为准),每吨月租金85元,扣件30万个,每个日租金0.003元;租金结算以甲方出具由乙方签字确认的出库单为凭证进行结算,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结算,超过两个月按实际天数结算;乙方收到材料和租金单后十日内须交清所欠租金,否则每延长一天,应按所欠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乙方指定由申XX代表乙方和担保方履行本合同包括签收料单、退料单、对账等;担保单位对本合同中乙方履行的义务和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由乙方退清材料并结清全部租金和赔偿金后方可失效,如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017年9月7日,王X向蔡XX出具《租金单》,载明申XX、王X向蔡XX租赁钢管、钢吧和扣件,租金标准分别为钢管每日2.833元/吨、钢吧每日4.333元/吨和扣件每日0.003元/个;确认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欠钢管19.49吨(3.86吨+15.63吨)、钢吧0.45吨、扣件5024个(322个+172个+4530个),尚欠租金91799.28元(86383.94元+5415.34元)、扣件加工费135元、1月至8月的滞纳金6238元及丢失的租赁物赔偿款44097.2元;如果申XX、王X未能于2017年10月1日前付清157145.14元,则应按全款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合同签订的为准。

二、争议焦点:

1、未返还的建筑设备数量及拖欠的租金数额;

2、在判决后仍未返还建筑设备则是否应当支付设备使用费;

3、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一、解除蔡XX与申XX、王X、厦门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申XX、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蔡XX钢管19.49吨、钢吧0.45吨、扣件5024个;

三、申XX、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XX支付拖欠的租金(截至2017年8月31日拖欠的租金合计91799.28元,2017年9月1日起租金按钢管每日2.833元/吨、扣件每日0.003元/个、钢吧每日4.333元/吨的标准,按照实际尚欠的钢管、扣件、钢吧数量计至合同解除之日)及滞纳金(以拖欠款项142134.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0月2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四、申XX、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XX支付未还的钢管、扣件、钢吧的使用费(按钢管每日2.833元/吨、扣件每日0.003元/个、钢吧每日4.333元/吨的标准,从合同解除次日起按实际未还的钢管、扣件、钢吧数量计至实际返还钢管、扣件、钢吧之日);

五、申XX、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蔡XX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六、厦门市XX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申XX、王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评析:

1、涉及金额较大且较为复杂的合同建议由律师代拟;

2、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前,应事先了解个人及公司的征信情况,避免之后执行不到财产;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增加之后的追偿主体;


王伟栋律师,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各类民商事(合同、人身侵权案件)、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4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