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森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7日 6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2014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毛庄北郡一期安置房小区约80平方米的一套住房,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全价格人民币40万元。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
2、律师点评: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故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40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房屋涨价而导致的原告期待利益损失,结合被告违约情况、原告的守约情况、房屋价值涨幅情况,并参考原、被告在协商过程中的协商价格,以及原、被告双方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综合因素,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3、建议或意见:本案是典型的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纠纷,被告因房子涨价予以毁约。建议对于无证房屋,一定要谨慎购买,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