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董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停车后,未提醒乘车人注意车外情况,乘车人杜某某打开车门时,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骑车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某与乘车人杜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仅应赔偿驾驶人董某某的责任份额,乘车人杜某某的责任部分不在赔付范围。受害人遂将董某某、杜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受害人而言,二者同属“机动车一方”这个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约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的过错,对外均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不得以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部分损失。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驾驶人董某某与乘车人杜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受害人的合理损失。
律师总结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付规则作出了清晰示范,值得广大驾驶人和乘车人引以为戒。
“开门杀”事故近年来频发,看似是小疏忽,后果却可能极其严重。从侵权责任角度看,驾驶人停车后负有观察提醒义务,乘车人开门前负有注意车外情况的义务,二者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本案中,法院认定驾驶人与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双方对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在保险赔付问题上,本案纠正了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误区。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开门致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或“仅赔付驾驶人责任份额”为由拒赔或少赔。但法院明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障的是“机动车一方”造成的损害,不因车内人员责任比例而割裂赔付。这一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受害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对于广大车主和乘客而言,本案提示:停车开门前务必确认车外安全,“荷式开门法”(用远离车门的手开门,强制转身观察)是有效预防“开门杀”的实用技巧。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应注意保留交警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费用凭证等证据,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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