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张三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李四,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照顾中,李四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张三和李四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张三认为,李四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李四则认为,自己是在张三家照顾老人时受伤,张三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应该视双方过错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