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夫妻有个儿子于2021年3月5日登记结婚结婚,婚后一直跟我们生活。为了他能独立,我们后来为其在婚后买了套房,是我们用120万支付的首付款,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当时为防止小两口日后争议,口头跟他们说是给儿子个人买的房,房子归儿子个人所有。但后来他们闹离婚,离婚诉讼时法院却判决该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给女方补偿款。房子虽然判了归儿子所有但却要给儿媳补偿款。虽然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为据,但我们还是想以民间借贷为理由起诉儿媳要求归还借款,但手上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请问有胜诉机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涉及家事亲人间款项往来,若你们主张是出借而非赠与,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承担初步举证义务。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有关法条原则上认定为赠与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明确约定为一方的财产,则有约定等证据则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有关出资究竟是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还是只为自己儿子一方出资购房,则法院在你们儿子儿媳离婚诉讼中认定是赠与所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虽然我们认为在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然可以适用,但适用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为子女购买房产而非为儿女夫妻双方购买房产,该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了。因你们提到有关离婚案生效判决已经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性质无法改变。则你们儿子儿媳的离婚诉讼生效判决,将直接影响本次民间借贷诉讼案。若无法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我们认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胜诉机会不大。
上述意见供参考。
覃兆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