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父母的美好心愿,即使离婚后,这样的心愿通常也不会有所改变。为了实现让子女“成龙”“成凤”,父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条件,成为普遍现象。然而,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子女教育成本的负担可能就会成为争议,如果离婚协议中仅约定子女教育费用由一方承担,那么该项约定如何理解,是否仅包括基本的教育费用,还是能够覆盖私立学校教育、兴趣班培训费用、出国教育等费用,在发生高额的子女教育费用之后,司法如何处理。本文结合法院裁判,讨论离婚协议约定了教育费的承担,那么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约定承担教育费用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的问题。
基本案情
罗某(女)与邓某(男)于2015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女由罗某抚养,次女由邓某抚养,教育费均由邓某承担。2023年6月,长女在重庆市某私立小学完成小学学业,花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14万余元。2022年期间,邓某分两次向该私立小学转账2万余元用于支付长女的教育费。罗某以邓某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邓某某支付长女小学期间的学费12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
法院裁判
律师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教育费一般是抚养费中浮动最大的支出项目,通常而言,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就读私立学校、课外培训班、辅导班、补习班等费用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围,除非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支付的范围、金额或时长。离婚后,双方对教育费超出部分的承担问题发生分歧,则需要直接抚养一方举证证明双方在离婚后抚养过程中有征得过另一方的同意的相关证据。
本案法院裁判也是按基础教育费用认定,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对于案件的裁判结果,笔者有不同的意见。罗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教育费由邓某承担,那么罗某如果能够证明子女进入私立学校经过男方同意,且私立学校费用实际发生,那么男方邓某应当按约履行。
审理法官认为,男方在子女上学期间向私立学校转款2万元,不能认为同意子女上私立学校,并愿意承担相应费用,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一方面,从认知上看,向私立学校转款,表明男方对子女上私立学校的事实是明知的;另一方面,从承担依据看,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虽然相对公立学校较高,但并没有超出教育费的含义,况且罗某决定让子女上私立学校是为了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并不存在恶意虚增费用损害男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离婚协议并未明确将私立学校费用排除,上私立学校亦征得邓某同意,那么,通常征求同意行为本身就意味着需要男方承担相应费用,而男方表示同意,也意味着对将要发生的较高的教育费用应有合理的预期。
本案中男方已经支付过长女两学期的教育费用,如仍然否认其对上私立学校知情且同意,与常理不符。当然,如果该项费用确实超出男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则可以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合理分担更为合法合理,单纯驳回女方诉请,全部由女方承担,显然与离婚协议约定相悖,也明显不公平。
综上,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事宜的约定或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教育非必要性支出,如就读私立学校、课外培训班、择校费等费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先与对方协商,征得同意。未征得协商,一方擅自决定高付费方案的,该方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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