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辩护人,谁说了算?
2013年1月23日下午,杨xx律师与李xx律师一起,手持吴xxx的姐姐吴xx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解除辩护人确认书》,来到福建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以吴xxx的新的辩护人身份介入案件。
负责接待的法官认为:本案早已经开庭了,原来的辩护人早已经全面认真负责的完成了辩护任务,全面表达了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法庭辩论。因此,我们不建议更换律师。但是,你们今天来提出这个诉求,是你们的充分的权利,我们充分尊重。对于更换问题,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后,方能答复。
杨律师提出:(关于更换辩护人)法律规定,在刑诉法当中非常明确,开庭以后,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更换辩护人。该案目前委托人强烈要求更换以前的律师,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李律师补充道:更换辩护人的权利,并不需要取的法庭同意。原则上,从当事人递交解除通知和我们递交授权后,辩护人已经依法更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据此,被告人享有拒绝辩护权和更换辩护人的权利,而且行使这种权利不需要说明理由,也无任何诉讼阶段的限制。因此,我认为:更换辩护人并不需要合议庭决定,杨律师和李律师现在也不是吴xxx的新的辩护人,因为《授权委托书》和《解除辩护人确认书》只是吴xxx姐姐签名的,并不是吴xxx本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和《解除辩护人确认书》须经吴xxx签名确认后,才能产生更换辩护人的效力,杨律师和李律师应持吴华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解除辩护人确认书》到看守所会见吴xxx,只有在吴xxx签名后,才能获得辩护人身份。总而言之,更换辩护人,最终还是被告人本人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