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柔性司法
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给人的印象似乎总是比较硬气,人们习惯以法不容情、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褒扬司法工作和人物。实际上,这只是司法的一个面像。其实,司法也有“柔性”的一面。
“柔性司法”是指法官在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时候,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程序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各个环节上,主动的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
刚与柔是辩证的统一,对于司法而言,仅靠“刚”有时是达不到目的的,至少效果不会很好。“法施于人虽小必慎”,谨慎运用司法权,勿暴勿残;“润物细无声”,柔性司法,以柔济刚,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当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柔性司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实行记录消除和封存制度,就充分体现了柔性司法的一面。从2010年9月1日起,贵州省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惩罚,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触及灵魂,促其反省,改过自新,“人恒过,然后能改”,才是司法的最终目的。
柔性司法,要求每个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的执法人员都怀有关怀、同情,最重要的是有一颗仁慈之心,将爱贯穿在司法的过程中,处理任何事情,都要贴近人民的需求。柔性司法,将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坚持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