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律师募捐的合法性
廖旭东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鉴于北海律师团办案经费极其困难,2011年9月24日8时,,湖南律师杨金柱在新浪博客发表《北海律师团筹款文》,以北海律师团的名义, 公布两个捐款账号,向全社会发起募捐活动.募捐消息在网上迅速传播,反响强烈,.至26日晚12时,三天捐款总额已达45万余元。
为了公益诉讼,律师在网上发起募捐,在中国律师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
向社会发起募捐,不是杨金柱律师一个人的主意,而是北海律师团经过认真研究后决定的.针对网友担心有关方面以“非法集资”、“违法接受捐赠”或其它理由进行干预.杨金柱律师答复说: 我们早已考虑过这些问题.
看来北海律师团认为:在网上募捐,不存在法律障碍.
对此,笔者持不同的看法.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为了筹集办案差旅费,以北海律师团的名义,在网上发起募捐,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受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募捐条例》明确规定:募捐人是指:
一是指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二是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北海律师团不是自然人,不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它只是人们对代理北海案律师的称呼. 因此,北海律师团不是适格的募捐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