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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量刑辩护

发布者:廖旭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257人看过

旁听量刑辩护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13日15时,在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安排下,我与其他十多名正义网法律博友一起来到罗湖区人民法院法庭,旁听盛某贩卖毒品案的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盛某对自己贩卖含有1、49克甲基苯丙胺的麻古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人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被告人盛某和他的律师都没有异议。

本次庭审的重点则在对盛某的量刑方面,公诉人认为:盛某在本案案发前,先后二次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是累犯和再犯,应从重处罚。盛某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孙某抓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公诉人向法院出具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盛某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刑期。

盛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盛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且在本案中,盛某的贩毒行为在公安的控制下,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应依法对 盛某从轻和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盛某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为宜。

合议庭在合议后,当庭宣判:盛某犯贩卖毒品罪,处以十一个月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盛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办理过不少刑案,作为刑辩律师,以往在庭审中,我重点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的具体刑期方面,极少发表意见,公诉人也很少提及,完全由法庭决定。这次在罗湖法院的庭审中,首次听到公诉人与辩护人对量刑进行激烈的争论,受益良多。

据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介绍:从2009年3月开始,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与罗湖区人民法院将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并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规定:控辩
双方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先发表量刑建议书,然后公诉人、辩护人可以就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等展开相互辩论。被告人也可以就自己的量刑向法庭提出意见并陈述理由。量刑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量刑请求权。

刑事案件量刑辩论制度实施后,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增加了庭审的透明度,有效了防止了量刑不均的现象,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

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创新的刑事案件量刑辩论制度,现在已在广东省内推广实施,我想,在不久的将来,会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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