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药家鑫案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期,药家鑫案成为广大网民热议的案件,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药家鑫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对药家鑫案的判决结果不具有唯一性.
在本案中,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了逃避责任,起了杀人之心,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当场杀死被害人,法院认为: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如果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不是错误呢?笔者认为:也未必.案发后,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是初犯,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判处药家鑫死缓,也不是不可以.
二. 被害人家属需要正义,也需要经济赔偿.
药家鑫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药家鑫对其行为须承担刑 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检察机关公诉,民事责任则由被害人家属起诉.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明确表态: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 执行. 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正和正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被害人家属甚至放弃了对药家鑫民事赔偿的诉求,也不接受药家鑫父母的经济赔偿.
被害人家境经济状况不好,有一个二岁多的小孩需要抚养,笔者认为: 被害人家属放弃对药家鑫民事赔偿的诉求,是不可取的.当药家鑫案终结后,被害人家属的生活仍要继续.获得的一定数目的民事赔偿,可以帮助被害人家属度过困境,对被害人家属也是一种慰籍,也是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权利.
无论是对药家鑫本人,还是对被害人家属来说,药家鑫案是一场悲剧,悲剧已近尾声.但在中国,对死刑的讨论还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