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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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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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律师个人广告

发布者:廖旭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6128人看过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为了拓展案源,提高知名度,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开始利用报纸、期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对于律师个人广告,笔者较为关注,现就律师个人能否做广告和如何规范律师个人广告这二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律师个人能不能做广告?对此,各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个人不能做广告。


    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广告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惟一的广告主体,律师个人不得做广告。


    2006年7月7日,中山市律师协会发布《中山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宣传行为规范》,该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本市获得当年度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广告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信息。律师个人不得发布广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个人可以做广告。


     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2007年4月25日,上海工商局发布《关于加强律师服务广告审查的通知》,《通知》允许社会执业律师可以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但不允许公职律师、工会公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对社会以律师名义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1) 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再是公务员,随着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法律服务的竞争日益激烈,律师为了能够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生存和发展,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更好地获得自身利益,选择在一些媒体上做广告,是必要的,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律师法》及司法部相关法规均无对律师以个人名义做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因而就法理而言,律师个人做广告是法律所允许的。


    鉴于律师行业不同于其他纯商业活动,律师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律师发布个人广告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和限制,我认为是必要的,对律师个人广告应从以下二方面进行规范:


    (一)律师个人广告发布的主体资格


    1,必须是社会执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部队律师不可发布个人广告;


    2,通过年检注册;


    3,没有受到暂停执业处分;


    (二)律师个人广告内容


    1、律师服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其宣传的律师服务范围应当以《律师法》的规定为准,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不得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项目。


    2、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律师执业证号码、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3、律师个人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个人广告;


    4、律师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包含以下内容或形式:?

    (1)对律师进行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

    (2)宣介律师曾经获得与律师职业无关的荣誉、头衔、社会兼职; ?

    (3)明示或暗示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


    (4)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


    (5)提及本律师的胜诉或成功率;?


    (6)对诉讼结果作出胜诉承诺;?


    (7)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等文字;


    (8)宣称不收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或低于其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收费;?


    (9)在没有得到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提及客户名称或者客户商业事项;


    (10)使用商业性广告用语;


    (11)采用电视或电台视听广告;


                (12)以新闻采访方式进行实质广告内容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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