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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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某职务侵占案,经辩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发布者:李大超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6日 2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8月份以来,沧州市A有限公司员工赵某伙同沧州市B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在沧州市A有限公司和沧州市B有限公司多次虚开xx收料专用单,侵占公司钱财。经沧州xx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共侵占公司23xxxx元,其中被告人赵某侵占金额为14xxxx元,被告人王某某侵占金额为9xxxx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沧州市B有限公司、沧州市A商砼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并均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单位被授权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葛某、韩某、罗某、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赵某对王某某及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赵某及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及证人刘某1、罗某、于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虚开票据的复印件,沧州市B有限公司、沧州市A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被告人的应聘简历表、任职证明、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书,沧州某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沧某某审字(2017)第187号审计报告,沧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赵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当庭认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大超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目前在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结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