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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持股僵局破解!乐清胡相杰律师异地胜诉,判令司法解散公司

2026-04-21
2026年04月21日 | 发布者:胡相杰 | 点击:12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破产企业处置对外投资遇僵局,公司不解散损害全体债权人原告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有某项目公司70% 股权,需依法处置该股权用于清偿债权人。但该项目公司长期经营停滞、涉多起失信被执行,内部...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破产企业处置对外投资遇僵局,公司不解散损害全体债权人
原告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有某项目公司70% 股权,需依法处置该股权用于清偿债权人。但该项目公司长期经营停滞、涉多起失信被执行,内部治理完全失灵。
原告破产管理人依法启动:

告知另一股东优先收购股权→被拒绝
公开拍卖股权→多次流拍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散公司→另一股东明确不同意
向本地法院起诉→因管辖被驳回

项目公司章程约定解散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成股东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会导致破产财产持续贬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此极端困难下,管理人委托乐清胡相杰律师团队,跨省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二、办案经过:乐清胡相杰律师层层突破,打赢高难度公司解散案
乐清胡相杰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管辖障碍、章程约定、股东对抗、异地审理四大难点,制定 **“穷尽内部救济 + 证明公司僵局 + 适用司法解散”** 的专业诉讼方案。
1. 完善程序:穷尽内部救济,筑牢起诉基础
胡相杰律师指导管理人依法完成全部前置程序: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未回应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未回应
自行召集股东会→另一股东否决
股权拍卖、催告收购→均失败
形成 **“其他途径已穷尽”** 的完整证据链。

2. 精准法律论证:公司僵局已构成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乐清胡相杰律师向法庭清晰论述:

公司仅两名股东,一方70%、一方30%;
章程约定解散需100% 表决权同意;
股东意见对立,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股东会机制失灵、治理瘫痪,已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3. 穿透核心:破产企业必须处置资产,不解散将造成重大损失
胡相杰律师重点强调:

原告已进入破产清算,股权必须处置变现;
项目公司失信、被执行、经营停滞,继续存续只会贬损价值;
不解散将直接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4. 异地庭审攻坚:缺席审理仍完胜
被告公司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另一股东当庭强烈反对。
乐清胡相杰律师凭借严密证据与精准法条适用,完全说服法庭。
三、案件结果:法院全额支持!判令解散公司,破产僵局成功破解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采纳乐清胡相杰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解散该项目公司。
本案胜诉意义重大:

打破章程陷阱:即便约定 “解散需全体同意”,仍可司法解散;
破解股东僵局:两股东对立、决议不能,构成法定解散事由;
保障破产债权:为破产企业处置对外投资扫清关键障碍;
异地胜诉标杆:跨省份、复杂商事案件完胜。

四、律师观点:乐清胡相杰律师公司解散实务观点总结
乐清胡相杰律师结合本案,就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处置、章程陷阱等疑难问题,总结权威实务观点:
1. 章程约定 “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永远不能解散
很多公司设置 **“一致决” 条款 ** 捆绑股东,乐清胡相杰律师明确: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一旦形成公司僵局、治理失灵,法院可依法判决解散;
“一致决” 反而更容易被认定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2. 公司解散的核心是 “管理失灵”,不是亏不亏钱
判断是否解散,关键看治理结构是否瘫痪:

持续两年无法开股东会;
持续两年不能形成有效决议;
股东、董事长期冲突,无法决策;
只要满足其一,就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 破产企业持有子公司股权,解散是重要处置路径
乐清胡相杰律师特别提示:

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清理变现;
股权卖不掉、股东不收购、股东会开不成→唯一路径就是司法解散;
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分配剩余财产给破产债权人。

4. 起诉解散公司,必须先 “穷尽内部救济”
胡相杰律师总结胜诉铁律:

先提议董事会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不召开→提议监事会召开;
监事会不召开→股东自行召集;
仍无法形成决议→再向法院起诉解散。
缺少任何一步,都可能被驳回。

5. 对方不出庭、不配合,照样可以判决解散
被告失联、缺席庭审,不影响法院判决:

法院可缺席审理;
只要证据证明公司僵局 + 穷尽救济,即可判决解散;
解散后启动强制清算,彻底退出投资。

乐清胡相杰律师专注办理: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对外投资处置、不良资产盘活
股东纠纷、章程设计、控制权争议
跨区域商事诉讼、重大疑难公司案件

如果你遇到公司僵局、股东对立、投资退不出、破产资产处置困难,立即联系乐清胡相杰律师,用专业破解僵局,用诉讼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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