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罗某丙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罗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罗某丙。为给孩子上户口,原、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性格暴躁,一言不合便对原告拳打脚踢。2016年8月7日,被告再次无辜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连夜逃回娘家。次日,被告找到原告娘家要求原告随其回家,原告不同意,便发生了吵打,原告母亲上前制止,被告用铁锹对原告母亲一顿乱打。此后,原告一直住在娘家,两人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虽属合法夫妻,但自结婚以来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分居生活,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又因被告在答辩中亦同意与原告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发生吵打后女孩随原告居住生活,男孩随被告居住生活,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女孩罗某乙可由原告抚养成人,男孩罗某丙可由被告抚养成人;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罗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成人,婚生子罗某丙由被告罗某甲抚养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