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18年08月23日|7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彭某某主张被告岳某某向其借款160347元,有被告岳某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两份为证,并有通话录音佐证,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关于利息,因上述欠条是根据封丘县某某公司社员存折凭证出具,依据(2017)豫0727民初1404号案件中封丘县某某公司社员凭证约定利息为年息一分,故原告主张按照约定年息一分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借款系被告岳某某用于经营封丘县某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