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18年07月30日|7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某、岳某某、于某某一审中提供的多份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董某某、岳某某、于某某与尹某某解除了合伙关系,并明确约定尹某某退还38万元,故尹某某上诉主张董印刚、岳学磊、于江辉并没有退伙,合伙关系仍一直持续,董某某、岳某某、于某某在一审时提供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仅仅证实董某某、岳某某、于某某找过尹某某想退伙并要回三人380000元及尹某某上诉主张的关于其垫付的120000元,被别人砍伤的花费90000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尹传周上诉主张其给董某某、岳某某、于某某的35000元是分红款,不是退伙款,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尹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