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17年05月20日|8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损,其依法享有获得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权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规定,原告米某某的损失为:车损3600元,定损费180元,施救费3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以上共计4280元。财产保全费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财产损失数额小且豫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没有保全的必要性,保全费及责任保险费不予支持。首先由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承担2000元。因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下余损失228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因原告米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支付的223.5元系其乘坐人因本次事故受伤而产生,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为其车辆投有交强险且在本案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