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陆某因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第一次已发生、第二次未发生被捕),被以强奸罪立案刑事拘留。
被拘留后,家属聘请本律师介入作为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取得陆某在与幼女发生关系时并不知道对方真实年龄且误以为对方已经15岁的事实。据此,辩护人依法提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误以为对方年满十四周岁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对于第二起被告人并未与被害人见面就被抓获,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检委会通过以强奸罪(预备)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时,辩护人依法结合本案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法定从轻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从被认定为强奸罪(幼女从重处罚)到最终按强奸预备判处,可谓差距巨大,辩护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