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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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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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708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7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A12Z37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房道往建瓯方向行驶,途径省道204线125KM+950M下坡路段时,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车辆失控冲入左车道,与对向驾驶闽HGG3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邱和兴交会时相撞,造成邱和兴(1954年5月3日生)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电话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36700元。同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承担19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被告人亲属付清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153300元。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办案过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又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杨某某所在地的司法部门亦出具报告,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仲裁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观点分析

1、冯锦锡律师接受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委托,担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的辩护人,开展辩护工作,顺利办理取保并争取缓刑判决。

2、本律师介入后,对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复核,确认交警的认定准确适当后,建议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以便取得谅解,办理取保候审。家属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积极与对方沟通,通过多次协商,最终在本律师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公安亦依据上述证据为被告人杨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3、案件进入法院后,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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