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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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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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业主丢车物业被判赔

发布者:冯锦锡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

2014年1月24日晚,原告林某骑着摩托车回到小区,正准备将车停在小区指定的停车位置,但因时近年关,很多外地车辆开回来,导致停车位置非常拥挤,无奈之下,林某只得将车辆随便停靠在其他空地上。谁知,第二天起来发现车辆竟不翼而飞。林某想起小区安装了监控设施,于是就到物业处要求查看小区监控以便找到偷车贼,哪知却发现小区监控早就损坏不再运转。林某认为其已按期缴纳了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在监控损坏的情形下却未及时进行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导致车辆丢失,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但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为此林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000元(车辆于2010年购买,价格为9000元)。

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虽然监控已损坏,但其安排了人员在小区进行巡视,已尽到了安防义务,且林某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即便因指定位置无法停靠而停靠在了别处,也应告知物业,故过错在于林某,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辩护】

受原告林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出庭辩护,提出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物业合同,对小区监控器未能及时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与本案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理应向原告赔付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监控器损坏的情况下,未能及时维修,没有尽到小区安防义务,存在过错,对原告车辆丢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未按规定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双方责任各半。因车辆为消耗品,其现有价值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计算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损失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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