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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上了失信名单——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后如何脱困

发布者:陈利亚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股权纠纷 |451人看过

近期,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创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被告知,李先生上了失信名单,无法担任新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后经核实知晓,原因在一某家在201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又未依法办理注销的公司,李先生是该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大惊,表示从未认识该公司的另一股东,从没有过商业合作,不存在共同设立公司的事宜。如此看来,李先生是遇见了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并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的江湖传闻了,那么问题了,面对如此境遇,李先生该如何处理,方能摆脱困境呢?

从笔者执业过程遇见的咨询来讲,不少人都是发现自己莫名其妙的上了失信名单后才发现自己是某家失信公司的股东,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工商登记设立公司时,股东并不需要亲自到工商部门签署相关文件,工商部门对文件仅做形式审查,并不审核签名的真实性。碰到这样的事情,通常通过下述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1

行政途径


首先,向涉案工商部门递交《公司撤销股东登记申请书》,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股东身份,如果工商部门核准了该申请,自是皆大欢喜,但从实际结果看,基本上工商部门以作出“不予撤销”的结果为多。

其次,拿着这份工商部门出具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不予撤销决定书”。

上述方法,既需要和工商部门打交道,又需要向法院起诉,况且行政诉讼胜诉的概率一直很低。


2

直接向法院起诉


今次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诉由: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本诉的难点在于:原告需要举证自己是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从没有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公司的真实意图。

从此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原告仅仅证明“当初设立公司时的申请文件上签字非本人所签署”是不够,法院认为,公司设立时并不需要投资人亲自到场,代理公司设立登记的情况比较普遍,申请文件上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故工商登记材料上非本人签字并不意味着该人非股东。

从少量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来看,原告一方面证实了“工商登记材料上非本人签字”,另一方面,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设立公司期间,原告的身份证遗失。通常情况是,设立登记是用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当时有效的身份证不一致,以此来证明原告确实没有参与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


我们把话题回到文首提到的李先生那里,由于李先生提供了证据,1.申请资料上非李先生本人签字;2、设立公司时用的李先生身份证复印件系一代身份证,李先生当时有效的身份证是二代身份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告李某某不具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股东资格”。


然而这个案件对李先生而言,还是留了个尾巴,起诉之时,李先生的另外一个诉求是确认其不具有被告法定代表人资格”。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命系属公司内部事项,司法不宜介入,加之,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必须由股东担任,即使原告不具有股东资格,亦不能推定其不享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笔者认同法院的上述观点,司法确实不宜介入公司的内部事项,然而此尾巴对李先生而言始终是个麻烦,还得想办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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