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我们在前面一篇文章中讨论了在先商号权如何阻止商标抢注,本文接下来探讨在先商标权人如何防卫其他经营者傍名牌搭便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适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答复函第二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近似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后商号权对在先商标权的侵害,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案外人成都市皇城老妈餐厅娱乐公司于1994年10月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69960,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等)。该商标于1997年10月28日经核准转让给了本案原告皇城老妈酒店。2002年2月,原告皇城老妈酒店注册“皇城老妈”(美术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711613,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0年7月4日,“皇城老妈”(图文组合)商标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
被告皇蓉老妈火锅店于2001年年6月6日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核准成立,主营火锅。被告开业后,在店面外悬挂了大型广告灯箱,该灯箱上对其企业名称进行了简化适用,突显了“皇蓉老妈”字号。其中“皇”、“老”、“妈”三字的字型与“皇城老妈”(美术文字)注册商标字型完全相同。
法院判决
皇蓉老妈火锅店在店外悬挂的广告灯箱上,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行宣传,该突出使用的字号与在先注册的“皇城老妈”(图文组合)中文字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差;与“皇城老妈”(美术文字)商标相比较,不经文字基本相同,而且使用的字型也完全一致。同时本案双方均属于餐饮业,皇城老妈酒店在行业内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皇蓉老妈火锅店突出使用字号的行为足以使得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两者之间有关联,构成对皇城老妈酒店“皇城老妈”商标权的侵害。
本案对同类案件的意义
1.在先商标要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本案中“皇城老妈”商标在餐饮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涉嫌商标侵权人突出使用企业商号,且该商号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如本案中,皇蓉老妈火锅店突出使用其字号“皇蓉老妈”,且“皇蓉老妈”商号与“皇城老妈”商标构成近似。
3.商号使用领域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相类似,如本案中,“皇城老妈”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为餐馆,“皇蓉老妈”使用范围为火锅店,两者构成近似。
4.上述三者的结合,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为两者具有关联关系。
限于篇幅,我们对突出使用在后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不再展开说明,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发表于人民法院报上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作者:安立初、石侑荣)一文,该文实际上是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了批评,对于该判决书审理的箭牌“益达”一案,笔者同意安、石二位作者的看法,该案不应该判商标侵权,应该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