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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出资——论技术出资的正确方式

发布者:陈利亚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股权纠纷 |581人看过

      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且,从理论上上,《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法律甚至允许股东100%用非货币出资,技术出资作为非货币出资的一种,本文我们就来聊聊技术出资的正确方式。



可用来出资的技术有哪些


用作出资的技术需要具备下述特点:1.可以用货币估价;2. 可以依法转让。从实践角度看,专利技术出资较为常见,因为专利技术有相对确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所涵盖的技术方案),估价体系相对成熟,所有权转让方式清晰明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权利人即可)。那么问题来了,非专利技术是否可以用作出资呢?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在专利出资时,通常不仅仅是专利本身出资,而是包括专利在内的一个完整技术系列的出资,如张家港市景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方云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民终8791号],方云进等用予出资的技术就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其次,如果仅仅是非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可出资范畴呢?对此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以《公司法》第27条规定而言只要是“可估价、可依法转让”的技术均属于可出资范畴,实践当中,如何忠民与胡绍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一中民终字第2064号]就涉及非专利技术出资。



    笔者认为,评估机构如何正确估算技术价值是技术出资的难点。当然,不管是专利技术出资还是非专利技术出资,公司和技术出资人之间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应该详细载明用予出资的技术方案。




技术出资的正确步骤


那么问题来了,怎样才能完成技术出资呢?笔者认为,技术出资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确定用予出资的技术方案,要以文字、附图等方式予以详细描述(专利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其次,由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述技术评估作价,出具评估报告;

       再次,将所述技术由出资人转让至公司。

     实务当中,上述步骤可能出现差错:如用予出资的技术未曾评估作价,或者用予出资的技术没有依法转让给公司。这些差错会引发下述问题:

  用予出资的技术虽然已经转让给公司,然而在转让时未曾评估作价,事后对此技术评估作价时,申请评估的主体是谁?评估作价的时间点如何确定?

    关于申请评估主体的问题,上海圃园福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福生豆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纠纷案[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0号],该案虽然涉及的是商标权出资评估申请,技术出资应可以参照适用,法院明确表示,既然涉案商标已经转移至公司,那么评估申请人就应该是接受出资的公司而非当初的出资人。

    关于评估作价时间点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技术价值是会随着时间起变化的,不能以事后提起申请的时间作为该技术评估作价的时间点,应该是将时间回溯至该技术出资的时间作为评估作价的时间点。

    行文至此,我们对技术出资的范畴及步骤作了一个简要的分析,在具体个案中,股东涉及技术出资的,应该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多做沟通,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在操作过程中会有一些不同的要求。




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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