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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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海某生物公司与北京某生物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发布者:陈利亚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商标 |3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简述

       被上诉人上海某公司在第29类拥有“月**”商标,上诉人北京某公司在近似产品使用了“月乃水”标识;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了“月**”商标在月子行业内的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北京某公司主营业务与上海某公司属于相同领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北京某

公司商标侵权成立,二审维持原判。


2. 律师点评

       作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本案举证的重点在于证明原告的“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从诉讼策略角度,向法庭提交类似判决可以帮助法官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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