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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发布者:刘宜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私人律师 |664人看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义务、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受害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是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不仅包括在这些教育机构内部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形,也包括接受这些教育机构的组织,到教育机构外部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形,如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

3、受到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受到的伤害应为人身伤害,如果是财产受到损害,则以其他规则处理,不依本条确定教育机构的责任。

4、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先推定这些教育机构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如果这些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免责,不成当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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