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就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指派刘XX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已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原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原、被告相识相恋的时间较短,在没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举办了婚礼,因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能领取结婚证。在同居生活后,双方缺乏必要的共同语言,矛盾不断地累积,在孩子出生后争吵更加严重,在孩子两个月左右原告带非婚生女返回XX,暂住在父母家,被告在这期间对母女两不管不顾,完全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现已分居接近一年,无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原告自愿与其解除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女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按每月1500元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按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至非婚生女王XX年满18周岁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母亲抚养为原则”。2018年8月9号,非婚生女王伊恩出生,至今未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内,且非婚生女王XX出生至今一直都是由原告照顾的,作为女孩,在成长过程中,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呵护,相比之下,母亲对女孩的健康成长所起的作用比父亲更为重要,有些方面是父亲所无法替代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考虑到这些因素,孩子应该由原告抚养。
2、被告应当支付抚养费12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按每月1500元支付)。2018年10月份,非婚生女王XX就随原告在外公外婆家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顾,未曾看望和支付抚养费,从未尽到父亲的责任,而且孩子在哺乳期内花销大,需要购置各种生活必需品,都是不小的开支,被告应当承担这期间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理应支付12000元(自2018年11月一日至2019年7月1日按照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
3、被告应当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非婚生女王XX年满18周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因此要给孩子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就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理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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