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
(一)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不能用人为的手段解除,如声明脱离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及变更
1.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
v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但在特殊情况也
可由父亲抚养,随父亲生活:
①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于其共同生活的;
② 母亲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 父母双方协议,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v 两周岁以上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对于父
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判决时,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有赌博、酗酒或无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 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v 子女10周岁以上的应考虑本人的意见。
v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2.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变更
v 离婚后,由于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
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①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