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剑英、薛少鹏,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9〕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薛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某商国际大酒店停车场被寻衅滋事案中,大马社区居民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5月15日左右,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云水假日酒店门口,对向其父亲刘某生(已刑拘)承包某商国际酒店停车场的人员赵某智、崔某义言语威胁,让该二人不配合民警调查停车场案件,并退还50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向晋商国际停车场附近商户裴园丽打听公安局调查某商国际酒店停车场案件的情况,并告知裴园丽对停车场收费一事“知道的说,不知道的不要瞎说”进行语言威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个人账户对账单、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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