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与某贸易公司产生纠纷,委托刘光华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主张被告按约定安排回迁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拆迁协议签订:1996
年,原告与原拆迁单位(某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原拆迁单位拆除原告所有的房屋(总专有建筑面积
58.71 平方米),并以新建大楼 16 层东南向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原告可购买 15
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回迁房屋总专有建筑面积应为 73.71 平方米),同时约定了临迁补助费、回迁时间等内容。
原判决与执行和解:因原拆迁单位未按约安置回迁,原告曾起诉要求变更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法院判决支持该请求。后涉案地块被拍卖,本案被告竞拍所得并承继回迁义务,原告在原判决执行过程中放弃货币补偿,选择回迁,双方就回迁事宜形成执行和解,但未明确具体内容。
被告抗辩理由:被告辩称原告已变更补偿方式,双方未就回迁细节达成一致;原告诉请的回迁房屋面积远超约定;原告主张的回迁房屋套内面积无依据,并提出以另外两套面积更小的房屋作为回迁房。
刘光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从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出发,提出以下关键主张,为原告胜诉奠定基础:
案件定性与诉讼资格:明确本案系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纠纷,原告就执行和解履行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备合法诉讼资格。
回迁房屋标准的确定:主张应参照原拆迁协议约定的 “16 层东南向、特定面积标准” 确定回迁房屋。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材料,明确原被拆迁房屋专有建筑面积及协议约定可购买的面积,计算出应回迁房屋的总专有建筑面积及对应总建筑面积(约 99.19 平方米)。
回迁房屋的合理性选择:指出被告提出的备选房屋面积均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而原告主张的目标房屋虽面积略超,但楼层、朝向完全符合协议约定,且原告明确愿意按市场价购买超出面积,既符合协议精神,也未损害被告利益。
法院采纳刘光华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约定的 16 层 04 房安排给原告回迁居住。
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本案受理费 38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法律适用精准:律师准确援引执行和解相关法律规定,厘清案件性质,避免原告因 “重复起诉” 风险丧失维权机会。
证据梳理清晰:围绕原拆迁协议、房屋面积证明、行政部门复函等关键证据,明确回迁房屋的楼层、朝向、面积标准,有力反驳被告抗辩理由。
权益保障充分:通过主张 “原告自愿购买超出面积” 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利益,既满足原告合法回迁需求,又降低被告履行成本,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