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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中的知假买假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8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食品领域中的知假买假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1、基本案情

20156-11月期间,要某向五之灵芝公司共计购买灵芝孢子油胶囊+灵芝孢子粉胶囊礼盒28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计总价为112740元,全部开具了五之灵芝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在购买过程中,要某进行了视频取证。

在该产品包装上载明有:“五之”标识,品名:灵芝孢子油胶囊+灵芝孢子粉胶囊,出品单位:五之灵芝公司、花爱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无锡市锡山区锡路88号。上述产品说明书载明:“五之灵芝孢子粉胶囊”的主要原料为“100%灵芝孢子粉”,“五之灵芝孢子油胶囊”的主要原料为“100%灵芝孢子油”,产品介绍中载明“五之灵芝孢子油胶囊是以椴木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经水洗、提纯、再经超低温冷冻破壁后,采用国际领先的超临界CO2萃取技术,有效提取灵芝孢子中的脂溶性活性物质……”

要某在购买上述产品之前,曾于20141014日在上海启军食品店购买了“芝威灵芝破壁孢子粉”、“古芝堂破壁灵芝孢子粉”,其以灵芝破壁孢子粉不能作为食品原料,因此属不安全食品为由,提起诉讼,后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6月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20141030日,要某又购买“然洁大别山富硒灵芝破壁孢子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商品属于非法使用灵芝孢子粉生产的普通食品,灵芝孢子粉属于传统的中药材,作为药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要求出售方承担相应责任。后经审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810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要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往的经验,现要某再次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之灵芝公司返还购物款112740元;2、判令五之灵芝公司依法十倍赔偿1127400元;3、判令五之灵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时其提交了视频、发票、灵芝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事实,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购买涉案产品系送人使用。


2、双方观点

     要某认为:该涉案产品没有保健食品批文或药品批准文号,属于非法使用灵芝孢子粉生产的普通食品。要某经向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五之灵芝公司的违法行为,已由上述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涉案产品存在且不限于如下问题:

一、涉案产品说明书虚假宣传,食品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涉案产品的说明书载明有灵芝孢子油的功效为“降血脂、抗化学性肝损伤、免疫调节”等,灵芝孢子粉的功效为“提高机体免疫力、保护肝脏、解毒、辅助放化疗、镇静镇痛、平喘止咳”等内容。

二、涉案产品属于非法添加药物、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普通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涉案产品使用过期卫生许可证且采用破壁、萃取等技术,使用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五之灵芝公司未尽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之灵芝公司认为:应当依法驳回要某的诉讼请求。

1、五之灵芝公司售卖给要某的是灵芝孢子粉和灵芝切片,并非要某所诉称的品种;

2、五之灵芝公司售卖的灵芝产品属于农产品,而不属于普通食品,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应适用农产品的质量规范,五之灵芝公司的灵芝产品是符合农产品的质量规范的;

3、要某是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灵芝产品,并多次以与本案类似的手段先大额购买灵芝产品,之后向出售者索要十倍赔偿而牟利,故不能支持其惩罚性的赔偿主张;

4、从侵权的要素组成看,本案的形成是由要某故意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4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6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148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另:20145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作出的《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主要内容为: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


4、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针对五之灵芝公司公司的答辩,要某提供了收款收据、实物照片及购买过程视频,可以证明其购买了涉案产品。根据涉案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亦显示该产品名称为灵芝孢子油胶囊+灵芝孢子粉胶囊,且出品单位为五之灵芝公司。五之灵芝公司抗辩称要某所购买的是农产品灵芝孢子粉及切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本案涉案产品所含主要原料灵芝孢子粉已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明确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因此五之灵芝公司生产及销售上述产品,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五之灵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要某主张五之灵芝公司退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要某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根据该规定,该法界定的消费者并不包括以生产、经营等方式赚取收益为目而购买商品的主体。在本案成讼前,要某已就相同的情形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对灵芝孢子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是明知的,故其表示购买涉案产品是为赠送亲友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要某在本案中购置大额产品,并对购买过程逐一予以摄录,其购买目的前后陈述不一,结合就相同情形多次诉讼的情况,可以认定其并非以实际消费为目的。因此,要某在本案中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裁定:一、五之灵芝公司退还要某货款112740元,要某将涉案产品返还给五之灵芝公司,不能退还的,则在五之灵芝公司退还货款中按购买价格相应抵扣。二、驳回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nd

 


谭律师,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谭律师自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独立办理各类案件,有着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及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苏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