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报案人:##
犯罪嫌疑人:##
2018年月份左右,报案人通过朋友##与犯罪嫌疑人认识,称其是**。在2018年月份的时候,报案人再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其称掌握渠道可以帮助**
时值报案人**。报案人找到犯罪嫌疑人商议,嫌疑人提出收费**,并承诺可以通过**。于是在2019年月日至月中旬期间,报案人在其住处**通过手机银行向犯罪嫌疑人**,陆续转入**万元。
犯罪嫌疑人收到款项后,告知报案人等待消息。报案人便一直在等待犯罪嫌疑人**进行对接。报案人随即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要求退还费用,因为其已经无法完成承诺。在多次沟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直拖延时间,不肯退费,并让报案人一再等待,到2019年月日时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彻底失去联系。由于嫌疑人拒不还款且下落不明,学员一再催促还款,报案人无奈之下自行将款项全部退还给学员。
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行为表现,让报案人察觉到已经被骗了。原因在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帮助**,那么其应当能够**沟通并取得联系,且能够得知校方的第一手消息。而**,此条件为犯罪嫌疑人**,说明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能力去帮助报案人的学员办理**。而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却谎称有能力**,且拒不归还的行为,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的事实骗取高额费用的诈骗行为。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却故意隐瞒,仍谎称可以帮助学员办理公费入学的话,其向报案人承诺办事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更加符合诈骗罪的条件。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财产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报案人被诈骗的金额五十万元,其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恳请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诈骗款项。
报案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