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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不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发布者:王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40人看过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 宋某甲

被告 李某某、宋某乙

委托代理人 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攀,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A、B、C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宋某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宋某甲某、宋某乙。宋某生前与李某某签订《夫妻分居协议》,约定A处房产归李某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宋某甲、宋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宋某的全部遗产。

【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宋某遗产位B、C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某甲支付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二、A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

【律师解析】

本案中《夫妻分居协议》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其不是离婚协议,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生效。在本案中适用无权法还是婚姻法是判定房屋归属的重要条件,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之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关注主体对物的关系,其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则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仅限于异性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

【本案结语】

《分居协议书》约定A房产归李某某所有,该协议书系宋某与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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